为加强校友会领导,充分发挥校友总会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充实校友总会领导机构及人员,具体办法如下:
一、会 长
由学校现任主要领导担任(党委书记、校长)
二、副会长
由学校现任副职校领导和各地校友会(原则上为省级校友会、省会城市校友会和副省级城市校友会)会长担任
三、常务理事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校办、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各学院校友工作负责人(学院党委书记)和各地方校友会一名副会长或非省级、非省会城市、非副省级城市校友会会长担任
四、理事
由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地方校友会一名副会长担任(已担任常务理事的除外)
五、秘书长
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六、副秘书长
由各地校友会秘书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