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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社会合作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洁文发布时间:2020-05-26浏览次数: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社会服务工作,拓展合作渠道、争取社会资源,提升学校知名度、美誉度,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交流工作的管理与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单位与地方政府及党政机关、国内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以下合作事项:

(一)人才培养

(二)科学研究

(三)咨询服务

(四)其他合作事项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影响。

第四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当注重实效。学校对各单位履行协议、开展社会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条 社会合作交流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 社会合作处为学校主管国内社会合作交流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核定的职能,根据本办法规定,管理学校社会合作交流工作,对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等进行审核、协调、督促和评估。

第二章 协议的订立和审批

第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下列协议以学校名义签署、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派的校级领导签署:

(一)与厅局级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的协议;

(二)与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综合协议和专项协议;

(三)上级部门指定需要合作的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协议,由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订立,加盖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印章,由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八条订立的协议,由社会合作处存档;按本办法第九条订立的协议,由订立单位存档,并向社会合作处交存正本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以学校名义订立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社会合作处协同学校对接部门对合作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接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洽谈并拟定协议文本,社会合作处对协议文本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由社会合作处协同相关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必要时请示分管校领导;

(三)社会合作处收到会签意见后,应根据会签意见对协议文本进行修订,并提交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文本后,可以批准签署,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签署;

(五)对已批准签署的协议,由社会合作处制作正式协议文本,交学校办公室办理校领导签署、签章手续。

第十二条以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名义订立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外进行洽谈、协商,协议中涉及校内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询其他单位的意见;

(二)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将协议文本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签署。

(三)职能部门或者二级学院等单位向社会合作处交存一份协议文本的正本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精简手续、讲求实效的原则,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确需举行签约仪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校领导出席签约仪式;

(二)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一般不安排校领导参加签约仪式。

第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学校,或者以学校的名义在外设立任何实体性机构,也不得承诺由学校承担经费义务或确定任何性质的人事编制。

第十五条校内各部门、各机构违反本办法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对学校名誉、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协议的履行

第十六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由社会合作处推进合作项目对接,督促推进协议履行,项目对接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由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单位订立的协议,由订立单位负责执行合作方案,加强落实和督促,确保协议得到全面履行,及时将合作进度和绩效向分管领导汇报。协议最终履行情况报社会合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订立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单位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